【公告】关于旗下私募基金产品起征增值税事项的公告

兴聚投资   2017-12-29 本文章340阅读

重要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等(以上合称《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含)起,私募投资基金(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税率缴纳增值税。

       特此告知全体份额持有人以下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担任管理人的全部私募投资基金(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等税负,将依法由私募基金资产(资管产品财产)承担。我司将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我司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结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法规,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

      2、我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的指导意见(如有)下制定私募投资基金(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缴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减少。对于持有存量产品的基金投资者,其投资产品取得的收益因需扣缴增值税,私募投资基金(资管产品)的收益从2018年1月1日起,可能有所下降。

      如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我司将及时对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告知全体投资者与托管人。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兴聚投资的支持!

      特此公告!


上海兴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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