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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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证监会发布了《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看到这个消息,真是振奋人心!
基本情况
基金中基金,即FOF(Fund of Funds),以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按证监会的定义为,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基金的基金。此次征求意见的主要条款包括:
1)分散投资要求。单只基金占FOF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以指数形式的除外。
2)FOF不得持有分级基金。
3)FOF不得持有运作小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规模小于2亿元的基金。
4)FOF不得收取投资了自家基金产品部分的管理费,以及相关的申赎费、销售服务费等。
注:全文可见证监会网站
去年以来,A股市场持续震荡,具有分散风险、组合管理特点的FOF基金呈现爆发式发展。作为国内阳光私募业务的重要参与者,信托公司亦觉察到FOF业务的商机,开始布局这一领域。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不乏信托公司发行自主管理的FOF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信托公司开展FOF业务的优势在于,传统阳光私募以信托产品形式运作,对于在此领域深耕多年的信托公司而言,信托公司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跨市场产品管理经验,在证券信托服务平台上还有丰富的可供选择的私募产品,在挑选底层资产上有较大自由度。不过,业内人士提醒,作为净值型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FOF产品并无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投资者在选择信托型FOF产品时切忌盲目,需要从FOF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产品定位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综合考量。
所谓FOF,即基金中的基金,是以基金为投资标的基金。FOF管理人通过对基金的筛选帮助投资者构建合理的基金组合,实现最优化配置,具有分散风险、组合管理等特点,可以满足投资者对多样化产品的需求。由于目前国内的FOF产品多投向私募基金,所以其实质是FOHF,即专门投对冲基金的基金。
根据统计,2009年,我国仅有10只证券投资类FOF基金,但到了2014年12月底,已发展到336只。截至3月底,国内FOHF已达1981只。这一数据表明,2015年以来,国内FOHF产品呈现井喷式发展。
据介绍,2015年以来,FOF基金取得快速发展与整个行业的发展、政府扶持以及国内财富管理的现状紧密相关。
首先,得益于股票市场繁荣,2015年上半年私募行业取得飞速发展,2015年新私募、新产品层出不穷,FOF可选标的数量大量增加,目前运行的私募基金数量已超万只,私募管理人数量超过上市公司数量。
其次,2015年股市经历巨幅调整,对于单一策略的私募产品而言,业绩波动较大;若投资于一些低风险的私募品种,收益会大打折扣。而FOF产品通过分散配置多只私募基金,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
在市场巨幅波动的环境下,FOF产品成为了投资者的新宠。值得关注的是,近期,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基金业协会最近在致力于推动中国的私募FOF的发展,计划培育百家大型私募基金的FOF。
作为国内阳光私募业务的重要参与者,一些信托公司觉察到FOF业务的商机,开始布局这一领域。
目前信托公司参与FOF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作为“通道”,与以往在阳光私募中的角色并无差异;
二是主动管理,信托公司完全自主做出投资决策,投资相关私募基金产品。
今年以来,随着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的提升,更多由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FOF产品开始出现。例如,外贸信托在此前推出了两只自主管理的量化和固收类FOF产品,并计划推出一只权益类FOF产品。此外,有其他大型信托公司也开始发力这一业务。
某证券信托事业部总经理表示,TOT产品是FOF产品的一种。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作为与私募基金合作最为密切的机构,在运用独特资源发展TOT自主管理业务方面具有优势。
他认为,首先,信托具有丰富的可供选择的产品和产品管理经验。传统阳光私募以信托产品形式运作,对于在此领域深耕多年的信托公司而言,信托公司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跨市场产品管理经验,在证券信托服务平台上还有丰富的可供选择的私募产品,在挑选底层资产上有较大自由度。
其次,信托公司具有较强的销售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信托公司主导的TOT模式不仅可为优秀或有潜力的投资顾问提供除了银行渠道之外的资金,还可以通过信托公司直销渠道进行信托计划的推介和发行。
不过,有业内人士坦言,目前信托产品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范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信托公司在做FOF业务时不得不放弃一些市场。
业内人士提醒,作为净值型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FOF产品并无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例如,前述某信托公司在其自主管理的FOF产品介绍中称:“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投资信托类FOF产品时要注意“精挑细选”。
业内人士建议,投资者在选择这类产品时需要把握四点原则:
一是选择专注于FOF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二是选择FOF产品定位清晰的基金管理人,以避免FOF产品的风格偏移;
三是应当了解FOF基金的风险收益比,选择与自身风险偏好相匹配的FOF基金;
四是应当审慎考察FOF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了解其投研团队实力,考察其是否具备发现优秀私募基金、构建优质投资组合、动态跟踪调整的能力等,多方面了解FOF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程度。
作者: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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